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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公证注意事项
2011-03-15 16:16
 

 (一)不予办理公证的情形  

      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不充分,虚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文书申办公证的,以及有不按规定支付公证费等情形的,我使领馆不予办理公证。  

 

(二)不能办理的公证种类:合同、协议、不动产、公司、金融事务、涉重大财产处分类、担保性委托书公证等  

      我使领馆不能办理合同、协议类公证,不动产公证以及公司章程、注册文件、招标投标、票据、贷款等公司金融事务、涉重大财产处分类、担保性委托书公证等。  

      合同、协议类公证涉及依照我国或驻在国民商法对合同、协议文本内容进行全面、严格的审查,应在国内或意大利当地公证机构办理;不动产公证应当在不动产所在地公证机构办理;公司、金融事务公证涉及我国或意大利金融、公司法律事务,应在国内或意大利当地公证机构办理;涉重大财产处分类公证建议申请人在意大利当地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后在我馆办理领事认证;担保性委托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规定,驻外使领馆不能办理。 

 

 (三)应由事实发生地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  

  出生公证、死亡公证、无违法犯罪记录等公证,应根据事实发生情况,向国内或意大利事实发生地公证机构申办公证。以上事实一般是由国内或意大利当地民政、居留等部门进行登记、确认的,我使领馆因不掌握相关情况,不能出具相关种类的公证。

  

(四)不能为国内出具的证书办理公证  

      国内出具的出生公证、未婚公证、职业资格证书、结婚证等应在国内办理公证及双认证,直接在意大利使用。我使领馆不予出具公证。  

  对于以上不能办理的公证种类,当事人身在国外、不便回国办理的,可以委托他人(国内亲友、律师等)到国内公证机构办理;已将国内出具的证书带至国外的,应根据国内公证机构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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